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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胎儿权益的立法思考

作者:张金青

单位: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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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 虽然我国新《民法总则》第十六条规定了胎儿具有财产继承及受遗赠的民事权利能力,但本文认为该规定未实际完善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,导致在实际适用法律时存在法律障碍;另一方面,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,虽然法律对保护胎儿权益也作了相应概括性规定,但由于社会实践中侵害胎儿权益的形式多种多样,而碍于法律的滞后性,现行法律无法最大程度保障胎儿权益,因此我们迫切地需要完善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,明确规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,扩大、细化胎儿权益的保障范围,使胎儿合法权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.
 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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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期刊栏目:
法制园地
分类号:
D923.1
页码:
2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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